目的港弃货,产生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货代“订舱即担责”
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民国海商法》将正式生效,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首次系统性重大修改。其中,第九十三条 卸货港拆货责任规则发生根本性变化——沿用30多年的“收货人责任”被“托运人责任”取代。
对于名义上向船公司订舱的货运代理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一旦目的港出现废弃货物,货运代理很可能成为首当其冲的赔偿对象。
为什么旧的规则不能继续下去呢?
原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但在实践中,承运人长期面临责任困境:
首先,收货人身份难以锁定,特别是在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二是边境追偿成本高昂,即使找到境外收货人,境外诉讼和执行难度极大;
第三,FOB条款下,国外买家指定货运代理和船公司,国内托运人仅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弃货纠纷中往往会涉及额外责任。
新旧法律的核心区别
新法第93条将默认责任主体由“收货人”改为“托运人”,同时还增加了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以及重要的例外情况:如果收货人已有效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换单、清关等),但迟延或拒绝提货,费用和风险仍将由收货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收货人从未出现且从未无偿享有任何合同权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首先向托运人追偿滞期费、仓储费、滞纳金等费用,但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如果承运人未通知,导致损失增加,托运人可以拒绝承担增加的费用。
以下两种常见场景的职责划分
从典型案例来看,新规下两者的责任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种情况是买家失去联系。旧法规定,承运人只能向海外买家追责,执行难度较大,因此经常与货代进行协商。根据新法,承运人可以直接向托运人(即订舱货运代理)追偿。同时承运人有通知义务,货运代理收到通知后可以及时止损。
第二种情况是买家办完清关手续后后悔了。此时买家已明确拒绝提货。此时买方已在运输合同中明确了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仍由收货人(买方)承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判断的关键是收货人是否“无偿直接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谁是“托运人”?两类托运人的责任系数不同
新法第42条明确区分了“合同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
合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通常是货主或发货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0号进一步明确:因目的港无法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签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货代以自己名义订舱将成为船公司的医疗负担,货主不承担直接责任。
货代风险控制三原则
新规出台后,货代企业需加快调整。
1.主动告知客户职责变化,向货主(特别是FOB术语下的出口商)清晰解释新法核心,打破“废品与自己无关”的认知误区,避免因客户误解而导致自己犯错。
2. 规范合同和通知流程,与船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确规定承运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书面、电子邮件等)和回复的及时性,并全程保存通知记录;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还应同时增加废物费用分摊条款。
3.建立废弃物品分级响应机制,对于高风险货物(如容易贬值、易腐烂的货物)和高风险贸易伙伴(如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买家),提前商定废弃货物的处理计划,包括赔偿、流程成本责任和时限。建议约定“目的港额外费用责任(如易碎品附加费等)尽快书面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结合新法正式实施,货代企业要及时梳理业务流程、优化合同、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将合规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优势。
无论法律如何调整、责任如何划分,防控风险的第一步,从每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规范申报开始。填写是否准确、单证是否齐全、申报是否真实——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未来是否会受到海关监管,是否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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